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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时间:2015-06-19 10:40  来源:   字体:    4498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

  一、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二、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六、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七、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丽,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2、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如不法分子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推销所谓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可通过政府网站查阅是否已经批准发行等。

  3、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等。如果主体身份不合法、不真实,则有欺诈嫌疑。

  4、一些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相关媒体多会进行报道,要通过媒体和互联网资源,搜索查询相关企业违法犯罪记录,防止不法分子异地重犯。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善良、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6、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八、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1、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典型案例

  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创造了浙江最大的黄金交易金额。这家公司不只在杭州能呼风唤雨,在全国炒金界也是鼎鼎有名。其掌控人张某梦想打造其"黄金帝国",却采用了非法的经营模式,诱使数百人上当受骗,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简介

  上过大学、参过军、当过工厂保卫干事的张某头脑灵光,经济嗅觉灵敏,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收藏品市场刚刚兴起时就下海经商,从事邮票、磁卡、纪念币收藏品交易,并从邮币卡炒卖中掘得"第一桶金"。2000年11月,张某成立了新世纪纪念币有限公司,专事纪念币交易业务,同年又创办了中国第一家钱币交易网站---"中国纪念币交易网"。但市场总是有起有落,纪念币业务开始不景气,几年下来张某并没赚到多少钱。一个偶然的机会,张某看到上海某黄金制品公司(已被刑事判决认定为非法经营黄金期货)的黄金交易客户协议书,认为可以借鉴。2004年下半年,张某便有了成立公司炒卖黄金的设想,到香港、上海等地向其他企业学习考察黄金交易,并取得了客户协议书、交易规则等相关资料。2005年4月,张某正式注册成立了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并亲自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梦想打造其"黄金帝国"。尝到过网络交易甜头的张某,仍将新公司定位于通过电子网络进行黄金炒卖经营业务,并指使公司技术人员负责设计开发了名为"金银制品销售与回购系统"的世纪黄金网上交易平台,为客户提供"世纪金条"交易咨询及服务。2005年7月,世纪黄金公司网上交易平台正式招客。张某对从其他公司取得的客户协议书和交易规则进行修改后,印制成世纪黄金公司的格式合同,又通过报纸、自印杂志、互联网等方式宣传该公司的黄金交易,并在外地设立多家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招徕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在世纪黄金公司的黄金交易业务中,客户向公司账户汇款后,便可在该公司网站的交易系统中获得账号和等额定金,进行无实物交割的黄金合约集中交易。但其黄金交易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参考。客户可以选择买进或者卖出,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交易中,客户可按一定比例进行放大交易,放大的比例根据客户购买的商品数量可分为1倍、2倍、5倍、10倍、20倍和50倍,即客户交易时需支付的基础定金仅为交易额的100%、50%、20%、10%、5%、2%。世纪黄金公司和客户间采用人民币结算,并实施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当客户在炒金过程中亏损额达到所缴定金的80%时,如果客户不补进定金,公司即强行平仓。因此,在世纪黄金公司网上交易平台上从事的经营活动跟期货交易别无二致。张某这一套期货交易模式,吸引了不明就里的"炒金客"。从2005年7月到2008年6月26日案发,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名,共产生交易17.65万笔,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为583亿余元,其中放大5倍以上的交易占总交易金额的99.9%。三年间,世纪黄金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从中获利1.25亿元,其中利息(即仓储费)6800余万元,手续费(即网络使用费)5700余万元,尚有客户定金余额4500余万元。除黄金交易业务外,张某还利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世纪黄金公司和新世纪公司以及实际操控的杭州世纪巨冠投资公司等平台,以"世纪黄金1号"、"世纪黄金2号"及"金银币销售回购"的名义,向169名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销理财投资产品,共签订理财协议181份,收取资金2000余万元。张某将经营这些理财产品所得的2000余万元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往北京和上海的公司,进行黄金投资。

  作案手段

  1.虚假出资,设立公司。为炫耀实力,张某将其公司的注册资本定在1000万元。但到2005年4月,就在张某准备注册成立公司炒黄金时,他实际上已无力出资。为解决公司注册资金的来源问题,张某向他人借款1000万元,作为自己及名义股东张某甲(系张某弟弟)的出资款缴入验资账户。世纪黄金公司有了工商的正规注册且资本雄厚,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投资者的疑虑。实际上,通过验资并取得工商登记后,张某即将这1000万元全部抽逃归还,并支付了5万元的借款利息,公司账上只留了10元钱。

  2.虚构批文,掩人耳目。有了工商注册还不够,为进一步打消投资者的疑虑,张某还在宣传资料及网站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经营黄金制品核准证编号,并声称该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拥有专用交易席位,并写上了交易席位的编号。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黄金制品经营的核准许可已经取消,世纪黄金制品核准证编号是以前核发的。所谓"拥有上海黄金交易所专用席位",更是"挂羊头卖狗肉"。事实上,上海黄金交易所只有会员单位和会员交易席位,根本不存在专用席位这个概念,也没有二级会员的说法。世纪黄金公司只是浙江省某金矿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的代理客户,自己根本没资格进行操作,也就是说世纪黄金公司从市场上买进和卖出黄金都必须通过浙江某金矿公司进行。那个所谓的专用交易席位实质是指浙江某金矿公司的交易席位,编号也是该金矿公司的交易编号。

  3.似是而非,逃避监管。根据工商营业执照,世纪黄金公司的经营范围只是黄金制品、工艺美术品的销售,即实物黄金的买卖,并不具备经营黄金期货交易的资格。即使是上海黄金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也是在2007年下半年才推出黄金期货交易品种,而且交易主要是在抗风险能力高的机构之间进行。世纪黄金公司对外宣传是黄金现货延迟交付,为此还与浙江省某金矿公司签订《代理交易协议书》,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黄金交易,并委托山东某金业公司为其加工"世纪金条"牌小金条。但世纪黄金公司的交易平台为封闭交易系统,在交易中所采用的集中交易方式、标准化交易合约、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及双向交易、对冲

  交易机制和履约担保,已具备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实际上,张某对其经营交易业务的合法性底气不足。2006年4月,北京炒金客户王某被世纪黄金公司强行平仓造成亏损后,明确告知张某,自己发现世纪黄金公司经营的是黄金期货,并要求赔偿损失,否则就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只得息事宁人,赔了王某损失了事。此后,张某为了躲避法律的追查,先后聘请三位律师为他拟定的《客户协议书》进行多次修改,把原先协议书上的"保证金"改成"定金";把"强行平仓"改为"违约处置"、"强制买卖";把"佣金"改成"隔夜费"、"网络使用费"等内容,为的就是掩盖他经营期货的本质,但交易规则仍没多少变化。

  4."专家"辅导,引诱投资。世纪黄金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招募的工作人员有200多人,除日常运营管理、业务人员外,更是从社会上聘用了"炒金高手"对投资者进行一对一"理财专家"辅导。这些所谓的"理财专家",其条件是"五官端正,口齿伶俐"即可,只经过两三天的培训就上岗了。他们的工资就是从客户投入的本金中提成的,而且代理机构也按收取保证金的多少拿回扣。因此,无论是代理机构还是"理财专家",总是想方设法让客户多投钱、多交易,客户是否赚钱则不是他们关心的事情。正是这些"专家"让受害者越陷越深,继续往里投钱,最后血本无归。

  5.坐庄对赌,大肆吞金。世纪黄金公司代理个人进行网上期货炒金交易,名义上是提供交易平台收取佣金。事实上,世纪黄金公司的黄金交易平台只是一个内部网络,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大致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参考。客户可以选择买进或者卖出,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其实质是设局与客户进行对赌骗钱。其手法有三:一是先赢后输。为引诱投资者上钩,开始时让客户赢一把,让投资者尝到甜头,吊起胃口,然后让投资者输得血本无归。二是"专家"辅导。这些所谓的"理财专家"往往是反向辅导,没听"专家"意见可能会赢,听了"专家"辅导反而输得更多。三是后台控制。如果有客户不听"专家"意见,眼看客户要赚得多时,后台控制人员就会让系统出故障,无法完成交易。因此,只要进来的人一般都躲不过他们设下的陷阱,输个精光。世纪黄金公司580多亿元的交易总额中,无一人盈利。

  案件查处

  杭州警方及相关监管部门不断接到客户反映,世纪黄金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了电子化的黄金交易平台,招徕客户进网交易,从中牟取暴利,不少客户损失惨重。为查清世纪黄金公司的真实内幕,警方及相关监管部门受理群众报案,开展调查,收集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后经中国证监会认定,世纪黄金公司网上平台进行的黄金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2008年6月25日,张某及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张某和他的世纪黄金公司的"黄金梦"终于做到了尽头。2009年7月16日,杭州市检察机关将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及张某等以犯非法经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在负责人张某的决策及其他责任人员的具体操作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处罚金7100万元。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20万元。其他相关人员也受到法律惩处。

  案件警示

  虽然国家开放了黄金市场,但期货作为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放大功能,大多数公众难以掌控并承受风险,因此对黄金期货交易仍有严格控制。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并规定"在期货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世纪黄金公司的经营行为已经触犯国家法律,应受到惩处。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社会公众纷纷将目光转向具有保值功能的黄金,各类地下炒金公司也应运而生,有的甚至以期货方式进行违规炒卖,诱惑投资者上当受骗。地下炒金公司违规操作大致有三种方式:一是谎称是香港、伦敦等黄金交易市场会员驻内地的分公司或办事处,让投资者开户并把资金汇到境外做交易;二是和世纪黄金公司一样,作虚盘,跟客户对赌;三是仅让客户频繁交易以赚取佣金。随着证券、期货、黄金、外汇等金融领域开放力度逐步加大,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还存在一些阶段性的漏洞和监管盲区,也正因为如此,才使得世纪黄金公司乘虚而入,借助国家经济转型、金融创新等改革背景,利用公众投资渠道狭窄、理财能力不足,以及存在一夜暴富心理等弱点,诱使社会公众参与,进而侵害投资者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面对金融乱象,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完善法规制度,加强日常监测、监督,加大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社会公众也要了解金融知识,摒弃一夜暴富心理,树立审慎投资理念,避免投资自己不熟悉的产品。选自《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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