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期货公司首页 > 套利套保 > 交割服务 > 交割流程 > 交割服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割制度
时间:2016-04-19 10:07  来源:   字体:    6859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各品种最后交易日及交割结算价
 
    最后
交易日
交割
结算价
中金所 沪深300
指数IF
交割月的
第三个周五
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
5年期国债
期货合约TF
交割月的
第二个星期五
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股指期货(现金交割)
       股指期货的交割结算价为最后交易日标的指数最后2小时的算术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方式。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一。

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意向申报日的当日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配对缴款日的利息。


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至7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债期货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国债期货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客户可以申请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国债期货的最小交割数量为10手。客户申请交割的,在同一会员处的有效申报交割数量不得低于10手;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同一客户号收市后的净持仓不得低于10手。


       客户申请交割的,其交割在四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意向申报日、交券日、配对缴款日和收券日。

  (一)意向申报日

  1.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2.当日收市后,交易所先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再按照所有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和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较小值确定合约交割数量。

  3.交易所按照会员交割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并将相应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二)交券日

  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三)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1:30前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
 

  (四)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符合交割要求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同一客户号净持仓低于10手的,交易所按照交易编码首先选择不满足交割要求的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再选择持仓量最小的持仓进行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

  客户一方持仓不满足交割要求的,应当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持仓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持仓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双方持仓均不满足交割要求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持仓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其交割在最后交易日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报交割信息。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2.卖方交券。按照上述“交券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其交割流程按照上述“配对缴款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其交割流程按照上述“收券日”的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

声明:本网站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本网站亦不保证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文章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及入市依据。凡据此入市者,风险和责任需由使用者自行承担。 如果我们转载的文章不符合作者的版权声明或者作者不希望转载文章的,请及时联系我们: wlfqp@xfqh.cn,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