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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募基金投资有哪些注意事项?
时间:2019-09-10 13:32  来源:   字体:    3255

做为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了解资本 市场的规则体系,能结合自身的分析判断作出投资决策,并在投资之后对私募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给予持续关注和监督。

1.宣传“套路”要警惕。高风险是私募基金的本质属性, 揭示风险是私募机构的义务。推介业务时过度包装、过度宣传, 且不敢或刻意回避讲风险、讲隐患的私募机构投资者要警惕。私募基金销售中往往存在如下宣传“套路”:

一是以“登记备案”不当增信。一方面,私募机构的登记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仅是事后登记备案,管理人宣传私募机构是证 监会或基金业协会批准的正规持牌金融机构,私募基金是合规的 投资产品,属于误导投资者,莫轻信。另一方面,登记备案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只对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做出要 求。基金业协会对私募机构并不做实质审核,也不设许可门槛, 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的认识偏差,宣传中将登记备案等同于监管部门的信用背书行为,利用备案信息自我增信是违法行为。

二是以“托管人托管”不当增信。私募基金不强制要求托管, 托管人职责不完全等同于管理人职责,基金托管也不等于资金进 入了“保险箱”,投资者不应迷信“托管”,谨防管理人以“XX银行/券商托管”为宣传噱头,不当增信。

三是其他违规宣传“套路”。如宣传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高收益、定期付息;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 亲情诱骗等手段,骗取投资者的资金;宣传基金产品设置多重增 信,尤其是投资标的大股东个人增信、关联机构增信;利用传销式销售方式,构建庞大的销售队伍、众多分支机构和销售网点, 高额销售奖励,介绍身边人买基金,即可得高额佣金,或者针对 老年人群体,买基金送诸如iPhone.电视机等礼品。

2.购买渠道要正规。切记通过非法渠道购买,警惕披着“金 融创新”外衣的违规募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产品应当在基金 业协会登记备案,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先在基金业协 会官网进行查询。在购买私募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了解买的是谁的产品、到底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以及具体投 向何处等,切勿被所谓的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 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气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咨询基 金业协会或监管部门。

3.投资要量力而行。一是对本人资质进行判断。私募基金 的投资者,除单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外,单位净资 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同时应当具备足够的风险识别 和承受能力。投资者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判断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二是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私募基金有高风险、 高收益的特征,同时还有初始投资额的门槛要求。因此在认购私 募基金时,应对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如不能承受或承受风险能力较弱时,应审慎购买。

4.事前要摸清底细。目前登记的私募机构众多,投资者在 认购前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查询私募机构及其 备案的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工商登记信息。

一是初步判断合规水平。投资者可以登陆基金业协会网站查 阅相关信息,结合登记备案信息的质量对私募机构的合规运作情 况进行初步判断,同时还应查看监管部门是否对私募管理人采取过监管措施等情况。

二是了解执业能力。目前,不少没有证券从业经验,也无任 何专业背景的人员转行从事私募基金行业,其初衷即是打着私募 基金的招牌从事非法活动,博取违法收益,从其设立之初即伴随极高的风险隐患。因此,对公司执业能力的判断不能仅仅依据办 公场所的装修档次及工作人员的着装品质,投资者更应关注公司 高管人员的教育背景及从业经历,对从业人员无执业能力的私募机构应持谨慎态度。

三是细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①查看合同时,要注意合同 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合同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缺页漏页等 异常情况,要仔细阅读条款,对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及时要求管理人解释说明,警惕短期限、定期付息,切勿被各种夸大、 虚假宣传忽悠、蒙蔽。对一式多份的合同,还应检查每份合同内 容是否完全一致。②关注期限与收益的匹配,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期限较长,“短期高利”往往不符合股权投资特 征,存在“庞氏骗局”等较大违法违规风险,需提高警惕。

5. 决策要理性谨慎。许多机构以高收益为噱头吸引投资者, 甚至打着私募基金的名义诈骗、非法集资。因此投资者要保持淸醒的头脑,切勿因高收益的吸引而放松警惕、盲目投资,自觉抵 制“一夜暴富”、“快速致富”、“高收益无风险” “保本保收益” 等噱头诱惑,多一分怀疑,少一分侥幸,牢固树立“投资有风险” 的理念,在充分了解风险的基础上,审慎投资,避免上当受骗。

6.投后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要持 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作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若发现管理人失联、跑路,基金 财产被侵占、挪用,基金存在重大风险等情况,要及时向基金业 协会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所在地证监局反映,或者在纠纷发生后及时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发现私募基 金管理人涉嫌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司 法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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