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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案例系列之一:严厉打击操纵价格操纵行为 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
时间:2020-05-18 16:22  来源:大连商品交易所  字体:    1109

本系列两起案例属于操纵期货合约价格案。市场操纵是证监会、交易所严厉查处的违法行为。“胶合板1502”和“聚氯乙烯1501”合约价格操纵案是近年来证监会查处的比较典型的期货市场操纵案件,其中“胶合板1502”合约价格操纵案被列为“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的主要案件。这两起案件违法手段相似,持续时间不同,都对市场产生了一定危害。

“胶合板1502”合约价格操纵案是违规者在9个交易日内通过多个账户利用资金、持仓优势操纵合约价格并获利平仓离场;“聚氯乙烯1501”合约价格操纵案,是违规者在十几分钟内,通过多个账户利用资金、持仓优势试图压制合约价格,最终价格上涨,操纵失败,巨亏离场。证监会、交易所对这两起期货市场价格操纵案的查处,及时警示了市场,维护了期货市场的“三公”秩序,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胶合板1502”合约案

“胶合板1502”合约原本是相对不活跃的合约,非法投机者则利用市场交投不活跃的条件在短时间内操作多个账户,集中资金、持仓等优势,通过对敲、约定交易等手段把该合约“炒热”,“明”里造成“胶合板1502”合约活跃的假象,吸引投资者交易该合约,“暗”地里操纵合约价格,将自己的头寸平仓获利。这种“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是典型的市场操纵违法行为。

2014年12月,“胶合板1502”合约成交出现异常,大商所监控后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并将涉嫌违法线索上报了中国证监会。历经多日调查,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发现陶某、傅某某实际控制和利用14个期货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交易“胶合板1502”合约,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在自己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影响“胶合板1502”合约价格和交易量,同时在部分交易日的尾市交易阶段,通过连续交易或者相互交易方式拉抬“胶合板1502”合约收盘价。2014年12月19日至12月31日,前述账户每个交易日买方向交易占市场买方向交易量的比例最低为43%,最高为96%,平均为75%;9个交易日多头持仓占市场单边持仓的比例最低为85%,最高为95%,平均持仓占同方向市场持仓比例为88%。上述账户在9个交易日内,存在大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的行为,账户之间的相互交易占当日总成交量比例最低为15%,最高为65%,平均为44%。上述交易行为影响了“胶合板1502”合约价格,使得“胶合板1502”合约收盘后结算价格从2014年12月19日的114.15元/张上升到12月31日的129.4元/张,上涨幅度为13.35%。与胶合板现货同期价格的偏离度达7.3%。同期“胶合板1503”合约价格仅上涨6.05%。前述14个账户通过操纵行为非法获利共计114万元。陶某和傅某某的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关期货合约与现货及临近期货合约价格的偏离,影响了胶合板期货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发挥。

中国证监会查明真相后,依法认定陶某和傅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条有关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和第(三)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所述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据此,中国证监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陶某实施3年期货市场禁止进入,对傅某某实施5年期货市场禁止进入的处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有关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规定,没收陶某和傅某某违法所得114万元,并处以2倍罚款。

——“聚氯乙烯1501”合约案

刘某某操纵“聚氯乙烯1501”合约案是另一起较为典型的期货市场价格操纵案件。2014年10月23日,大商所监控人员发现聚氯乙烯主力合约1501出现异常波动,合约在开盘后突然下跌至跌停,随后跌停板数次打开,但均被大量卖单压回,而后,该合约在上午9点11分左右打开跌停并一路上涨。当日收盘价较前一交易日上涨2.8%,合约当日振幅高达6.2%。

随即,大商所相关部门立即针对这一情况展开排查,并将有关情况上报证监会。经证监会调查发现,某私募操作人刘某某操作其控制的7个资管账户和6个个人账户,从10月10日开始逐步在“聚氯乙烯1501”合约建立大量空仓。10月23日开盘,刘某某利用其资金优势、持仓优势通过自买自卖、连续交易等手段几次将“聚氯乙烯1501”合约打至跌停,后因合约价格逐步走高,刘某某控制的资管账户、个人账户多数“爆仓”,账户组当日亏损共计3700多万元。刘某某在接受调查时承认账户组内各账户的交易决策由其作出。

在本案中,刘某某通过控制多个账户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通过自买自卖和连续交易的方式,操纵“聚氯乙烯1501”合约价格。这种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第(三)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等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的有关规定。证监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刘某某处以50万元罚款。

——参与期货交易应理性合规

从上述的“聚氯乙烯1501”合约操纵案中可以看出,刘某某的违法操作有三点特征:一是以组内账户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二是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交易;三是账户组的交易行为对合约的市场成交价格造成了明显影响。

上述两个案件的公布提醒广大投资者,第一,禁止利用自买自卖、约定交易、尾市拉抬、资金优势、持仓优势等违法违规手段影响或操纵市场价格;第二,投资者要认真甄别,选择稳健的资产管理人。“聚氯乙烯1501”合约操纵案中,刘某某控制的多个资管账户 “爆仓”。这个案例也警示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产品时,要理性并认真甄别;第三,商品期货市场价格是众多影响某种商品价格供求因素的集中反映,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和公开、公正、高效、竞争的运行机制,合法合规操作是立足之本,妄图以资金控制市场,都会被市场惩罚,也会受到监管部门严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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