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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基地-热点问答第2期
时间:2020-03-11 10:18  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字体:    1428

1.问:挂牌公司大股东个人回购是否适用于新三板近期发布的回购制度?

答:不适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回购仅指挂牌公司购买本公司的股份;股东“回购”的本质是股东间的股票交易,不属于《回购股份实施办法》的范围。

2.问:允许挂牌公司定向回购的情形有哪些?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进行定向回购?

答:根据《回购股份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实施定向回购:一是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达标,公司回购发行对象所持股份;二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离职或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回购激励对象所持股份。同时,必须有明确的回购条款,即在已公开披露的股票发行方案、股权激励计划等文件中载明的触发回购情形的约定。未约定回购条款的不得实施定向回购。

3.问:挂牌公司发行股票以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根据《关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挂牌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资金投入的,应当在股票发行方案中披露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置换发生时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未在发行方案中披露资金置换用途的均按变更程序处理)。主办券商应核实并说明公司前期投入资金的真实性、相关投入是否已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以及资金用途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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