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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教育基地-热点问答第16期

时间:2020-03-11 10:26  来源: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字体:    1167

1.问:回购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要约期限届满,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请问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是什么意思?

答: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每一股东预受股份过户比例均相同,过户比例=拟回购股份总数/预受股份总数。

2.问:挂牌公司可转债的转股期、转股申报期是怎么规定的?

答:挂牌公司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每3个月可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5个转让日,不得多于10个转让日。

3.问:是否可对部分股东进行权益分派?(另一部分股东自愿放弃参加权益分派)

答:公司章程允许的前提下,可以不按持股比例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实施事宜需咨询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需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不是面向全体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在提交除权除息申请时需以总股本为基准折算后的数据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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