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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十七:“同股不同权”的落地生根

时间:2020-09-15 14:41  来源:先锋期货  字体:    1167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允许在深圳注册的科技企业实施“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权”关系到公司治理与投资者权益保护,这在资本市场引起了广泛关注。结合该热点,来了解一下“同股不同权”这一制度规则的相关内容。

何为“同股不同权”

一般而言,《公司法》奉行“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比如,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而“同股不同权”一般是指公司的股份可分为普通股份和特别表决权股份,两类股份在资产收益等权利上相同,但特别表决权股份所拥有的表决权数量是普通股份所拥有表决权数量的数倍。其本质是针对公司治理机制及股权中的表决权而作出的一种特殊安排,又被称为“双层股权结构”或“不同投票权”。

“同股不同权”的创新与规范

“同股不同权”的制度安排,拓展了科技创新公司的融资空间与融资潜能,也凸显了人力资本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 “同股不同权”多存在于科技创新公司中,特别表决权股份一般为公司创始人团队所持有。这类公司往往具有周期长、前期投入大等特点,“同股不同权”保障了公司在经过几轮融资后创始人团队仍保有对公司的控制,在便利了公司融资的同时,也凸显了人力资本因素的重要性。公司经融资发展壮大后, “同股不同权”使得创始人团队能够继续专注于公司的经营管理,顺应了新的经济形势,有利于科技创新公司不断发展壮大。

不过,“同股不同权”突破了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为防止创始人团队凭借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便利优势来人为干预公司治理和交易秩序,亟须针对“同股不同权”的规则特性来进行相应风险防范。比如,存在“同股不同权”的科技创新公司一旦上市,就需要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等举措来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法律法规往往会要求存在“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

我国资本市场“同股不同权”的落实与展望

在制度规则层面,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虽然我国《公司法》并未对其实行“同股不同权”作出明确规定。但《公司法》第13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这被认为是《公司法》在制度规则层面为将来实行“同股不同权”预留了可操作的空间。此外,证监会于2019年4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其中第15条对于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如何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相关事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且随着注册制的实施,上交所、深交所分别于2019年3月、2020年6月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均有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细致规定。可见,随着注册制的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关于“同股不同权”的制度规则也将会不断完善。

根据媒体报道,2020年1月,优刻得登陆科创板,系国内首家“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因其独特的公司治理结构而引起热议。而且截至2020年8月27日,上交所已累计受理3家“同股不同权”公司科创板IPO的申请。相信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推进及制度规则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公司将登陆我国资本市场。不过,鉴于“同股不同权”特殊的股权结构设计和公司治理安排,唯有寻求特殊股权结构设计与股东权利平等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实现交易所的行业规定等具体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有效衔接,方能在满足不同公司股权结构设计的基础上,持续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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