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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任某某、林某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时间:2021-04-15 09:24  来源:全国股转公司  字体:    1282

典型案例任某某、林某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案件简介

中某达公司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2015年7月,中某达公司全资子公司X公司与江西某公司签订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施工合同(合同中包含已由其他企业完工的约80%工程量),后因未支付保证金等原因,合同未生效,由X公司承担的工程量未实际执行。

2015年10月,中某达公司为虚增业绩,由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决定,财务总监林某、财务经理秦某某、X公司副总经理盛某共同参与,将上述项目中已由其他企业完工的约80%工程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报,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中某达公司对外披露的三季度财务报告虚增主营收入人民币7267万元,虚增利润1063.89万元,虚增净利润797.9万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盛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评析

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是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基础。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全面落实注册制,需要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其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尤其需要关注。《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明确了对违规信息披露的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标准。

一是新法加大了对违规信息披露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本案中,中某达公司因全资子公司商业合同执行不力,为掩饰经营不佳的情况,由公司高管决策,财务人员、子公司高管共同参与,采取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手段,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将亏损披露为盈利,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重大误导和影响。法院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的主观恶性、对投资者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对四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了情节特别严重情况下的量刑标准,删除了罚金的限额,体现了打击违规信息披露,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是新法加强了对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处罚在证监会公布的华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实际控制人王某为掩饰关联人占用资金进行信息披露造假,掏空上市公司资金。王某主导、参与或指使他人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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