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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说| 谁横谁有理?民法典对“和稀泥”做法坚决说NO!
时间:2020-11-09 14:24  来源:人民政协网  字体:    1471

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加深理解、生动活泼”,在读书群里,“以案说法”的讲解方式引得大家纷纷叫好。今天,本期《一案一说》从一次掌声引出两个案例,再到三个制度,来说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有一段话获得大家的热烈掌声: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 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争做法治中国好公民。

这里说到的,其实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如何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应当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有充分的体现,而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就是民法典的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我们先说两个案例。

案例1

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

郭某某骑自行车与5岁的罗某某相撞,造成罗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孙某见状阻止意欲离开的郭某某,并与其发生争执。郭某某情绪激动,被物业公司保安劝阻后坐在石墩上,不久因心脏骤停死亡。郭某某家属将孙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河南信阳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内,对郭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且行为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不存在侵害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保安的履职行为与郭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判决明确是非对错,提供行为指引,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鼓励公众见义勇为。

案例2

患者飞踹医生反被伤案

一患者因到诊所结算欠款时未带现金而与医生发生争吵,被劝离后再度返回诊所并欲飞踹医生,被医生侧身躲过并抓腿掀倒,致左腿骨折。河南驻马店中院审理认为,医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判决医生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案判决旗帜鲜明向“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做法说不,有力维护了医务人员正当防卫的权利。

两个典型案例,引发我们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在此我们隆重推出三项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制度。

一是正当防卫制度。

2017年的民法总则第181条以及 2009年的侵权责任法第30 条,均规定了这一制度。现民法典第181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说到的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人身或其他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当然,正当防卫也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超过了这一限度则会构成侵权行为,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二是保护见义勇为和乐于助人的制度。

民法总则对此也有规定,而本次民法典进一步作了明确。其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其第 184 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确认了紧急救助可以作为免责的事由,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好人条款”,使紧急救助行为人享有豁免权。当然,紧急救助也不能过度,救助人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三是自助行为制度。

这是民法典的最新创设,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扶不扶”、“救不救”?

关于这类问题

是不是再也不用纠结啦?

因为今天的案例学习告诉我们~

传说中的“好人条款”真的来了

跟着委员学习民法典

绝对让你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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