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事业蓬勃发展,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研究所大量涌现。1996年7月中央将这类组织命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归口民政部门统一登记,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行为。
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存在明显问题:一是外延不清,从字面理解可以涵盖基金会、社会团体等其它组织;二是内涵不明,不能准确反映这类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从事公益事业的属性。
慈善法首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统一称为“社会服务机构”。民法典也采用了这个概念。